史宝杰律师亲办案例
找工作时需谨慎,当心因工受牵连
来源:史宝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浏览量:764

周某系大连某大学大四学生,于2016年4月通过58同城网应聘到大连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一文员职位,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电话及QQ和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出国劳务意向,并向客户推荐适合的国外劳务信息,待国外的劳务信息与客户的求职信息相匹配时,周某便负责收集客户的身份及户口等信息,并通知客户依照公司的规定交纳押金,但押金的费用都是由客户通过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直接交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或公司会计张某,在收取客户押金后的一至两天内,公司会与客户进一步沟通,通知客户交纳签证费10000元,之后由公司其他人员具体负责带领客户到面试单位面试。如果通过面试,公司会通知客户交纳尾款;如果未成功办理,公司将收取的钱全额退还。

2016年7月,因公司之前办理的去往马来西亚人员的签证出问题,大连某派出所民警来公司调查情况,并告知周某等人不必到公司上班。2016年8月,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大连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周某家属找到律师,希望为周某提供法律辩护。

律师了解相关事实后,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一、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

首先,周某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周某作为尚未毕业,刚刚步入社会进行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通过知名网站58同城应聘到大连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有合理理由相信企业为招聘在58同城网站上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之公司之前也曾成功为客户办理过出国劳务签证,因此,基于这份信任和认知,周某没有怀疑公司是否有办理劳务签证的资质,而是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因此,周某在工作时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就是在按照公司要求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实施诈骗行为的故意。

其次,周某也与案涉其他人员无实施诈骗罪的主观共谋。

周某在本案中只是作为公司职员,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和安排从事与客户沟通的相关事宜。公司领导对于工作的想法与安排并未告知周某,公司其他职员也并未就案涉诈骗的相关事宜告知周某,因此,周某并未就诈骗一事与公司其他人员存在共谋。

最后,周某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周某在工作中只是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负责和客户进行沟通,在建立初步的合作意向后,周某负责通知客户交押金、签证费等费用,但所有费用都由客户直接交给公司会计,因此,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周某并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其只是正常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此外,周某在整个过程中只领取了公司发放的工资,并未取得其他不法财产。

因此,周某并无实施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亦未实施诈骗行为,其既不是本案诈骗罪的主犯,也不是诈骗罪的帮助犯或胁从犯。

二、周某尚未大学毕业,考虑到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建议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周某尚未大学毕业,在初次步入职场,走向社会时,因被不法分子利用才犯下此错误。因此,鉴于周某也是受害人,考虑到其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希望侦查机关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此案经过律师的辩护工作,最终侦查机关将周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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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宝杰
  • 执业律所:
    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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