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宝杰律师亲办案例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人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来源:史宝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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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商场与租户丁某就丁某承租大连某商场内的商铺事宜,2015年2月15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及附件,双方在协议中对商铺位置、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租金等各项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时间、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条款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大连某商场于2015年3月19日将符合条件的商铺交由丁某使用,后丁某在合同履行期间,仅支付了租赁保证金、装修管理费、部分管理费及水电费用,其他应付合同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就丁某欠付款项的相关事宜,大连某商场多次电话催款,但丁某一直未予履行付款义务。后大连某商场找到律师,希望律师能帮助商场要回租金等费用。

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及附件合法有效。大连某商场将符合约定的商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已经履行了作为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丁某未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大连某商场作为出租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约定向丁某主张相应的权利。

本案经某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丁某向大连某商场支付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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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史宝杰
  • 执业律所:
    辽宁济生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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